【50人论坛实录】廖爱敏:商业保理纠纷案件的诉讼与仲裁解决

2019-04-23 20:00:00
康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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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3月29日,中国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50人论坛2019年(春季)会议在深圳成功召开。50人论坛专家委员,国内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领域知名专家学者,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和企业界人士共聚一堂,充分发挥行业专家智力密集优势,深入交流新形势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发展机遇与挑战,共同探讨如何推进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支持民营小微企业融资,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中国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50人论坛专家委员、海南国际仲裁院前海商业保理仲裁中心副主任、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廖爱敏女士应邀出席了本次会议,在以“商业保理发展机遇与挑战”为主题的分组会议中,就商业保理纠纷案件的诉讼与仲裁解决这一话题分享了自己的观点,以下是论坛整理的速记内容,部分内容有删改。

 

 

廖爱敏: 很高兴有这样一个分享的机会,今天下午有七个议题,前面大家都说了路径选择和发展方向,包括监管也讲了很多。在整个行业的生态圈里面实际上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也就是业务中最后一个环节:商业保理纠纷案件的诉讼与仲裁。所有的商业保理合同都会有一个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争议解决方式如果选择得好,对于保理公司来讲,可能是添砖加瓦、更是雪中送炭。如果说争议选择不好就可能是雪上加霜,甚至可能产生更加严重的后果,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实际上是应用法律保护自己的一个很好的措施。

 

通过对我们去年到今年整理的司法案例报告的对比分析发现,诉讼案件仍然增长较快,而仲裁案件涉及到仲裁保密性问题、不公开审理的问题,所以不太好统计数据。2017年海南仲裁委员会与广东省商业保理协会、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等作为共同发起人,在深圳前海地区设立全国商业保理专业仲裁庭——“前海商业保理仲裁中心”,2018年和2019年分别处理了一个保理案件,也就是说我们当前最优的争议解决路径是仲裁。

现在诉讼大量增加,2017年我们努力把仲裁纠纷解决方式引入到商业保理中,但是从2017年和2018年的情况来看,可能我们推广力度不够,大家可能对仲裁的保护力度存在一些疑问。今天我想还是强调一下,仲裁除了大家都知道的权威性和保密性,还有两个方面的优点:一是财产保全,二是执行力度。一般大家会觉得诉讼做财产保全比较方便,但是仲裁也可以做财产保全,而且速度要比诉讼还要快;关于执行力度方面,仲裁的执行是在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而一般诉讼是由区法院执行,区法院的执行力度肯定没有中级法院执行力度大,所以仲裁的执行力度肯定高于诉讼。另外,在法律层面上来看,海南国际仲裁院最新仲裁规则的创新规则与制度还是比较适合商业保理三方主体特殊性的,因为不同的仲裁机构有不同的仲裁规则。打个比方,如果选择广州仲裁委或者是深圳的仲裁委,按照他们的仲裁规则,对于三方主体方面不太适用。2017年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修改时,为了将仲裁引入商业保理纠纷解决方式中,我们把三方主体的特殊性增加到仲裁规则里面去了,等于说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中的创新恰恰是应对商业保理三方特殊主体这样一个情况而设置的。

另外,我们在民法典合同编保理专章这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同时也在积极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理的司法解释。虽然有一些法律界不同的声音,但我们仍将继续努力。

最后我还想强调一下,为什么推荐海南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与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相比较,具有“仲裁邀请”、“先予仲裁”、“前置服务、预防纠纷”、“临时仲裁制度”等方面的创新,较为适合商业保理的行业特色。除此之外,海南国际仲裁院从2017年到2018年已经聘请了全国各地(尤其是粤港澳地区)60名保理专家仲裁员,专业的案件交给专业的人去审理,这样更加有利于保护保理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不一定那么快出来,所以针对保理仲裁指引我们保理专家去年也组织了一个小组,先制定出一个保理仲裁统一的规范指引,并且可以先试行适用,这样也对保护保理公司的一些合法权益起到添砖加瓦的作用,我觉得不仅是添砖加瓦,应该是雪中送炭。从法律的层面,无论是民法典合同编保理专章也好,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好,还是我们仲裁指引也好,形成一个法律生态圈来保护保理公司的合法权益,对这个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能起到一个很好的作用。

面对市场的各种风险,为维护您的信誉与利益,海南国际仲裁院是值得您信赖的选择。您只需在签署协议时或在争议发生后订立以下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海南国际仲裁院按照现行仲裁规则在深圳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以上条款在暗保理、融资型保理、反向保理等类型的保理合同中均可以适用。

在商业保理业务中需买方同意采用仲裁,在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中设置如下条款:“卖方提出,将基础交易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变更为由海南国际仲裁院在深圳仲裁解决,即因履行本通知所列基础交易合同引起的或与本通知所列基础交易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请海南国际仲裁院在深圳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如贵方同意这一变更,则本通知及回执共同构成卖方与贵方就解决本通知所列基础交易合同争议的仲裁协议。”以上条款在明保理、正向保理类型中均适用。

来源:商业保理资讯